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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1995年7月1日在原上海市中级法院“撤一建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座落在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占地 21 亩,大楼总面积 46000 平方米,拥有41个法庭。下辖浦东新区、 徐汇区、 长宁区、 闵行区、 松江区、 金山区、 奉贤区等7个基层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上海市委和上海高院党组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审判工作,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再审案件,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四)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委托执行案件;
(五)依法受理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九)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为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
(十)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一)在审判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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